连城县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参与金融活动“六不准”规定

11.05.2015  00:25

 

福建检察网5月8日讯(黄建攀)5月初,连城县检察院结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在龙岩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六不准”规定,坚决杜绝和禁止检察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六不准”:即不准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准参与高利转贷活动;不准为高利借贷、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借款;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不准干警以检察人员信誉及公职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该院要求全体干警严格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家属,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企业、群众利益和检察机关形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把检察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情况列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对于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检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或者隐瞒不报、压制查处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