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4.2015  19:32

闽粮行〔2015〕59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闽粮法〔2012〕2号,下称《细则》)规定,现将2015年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   

二、核查内容

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是否按《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闽粮法[2012]2号)规定的条件;是否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

        三、核查办法

        由核查对象进行自查,并向发证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已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2.《福建省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

3.2014年度粮食购销情况;

4.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检测情况;

5.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没有检测能力的粮食收购经营者,如果原委托检测合同已到期的,应重新提供有效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

7.仓库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应重新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发证机关收件人员收件时,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对报送材料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原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原发证机关报送核查材料。原发证机关应按《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对照原来申请材料对本次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核查合格证明书”(见附件2);对核查不合格或未参加核查的,暂停或撤销粮食收购资格,并填入“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经营者汇总表”(见附件3);核查合格的,填入“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合格核查经营者汇总表”(见附件4)。在核查过程中,各地要对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类粮食经营者2014年度的粮食销售经营量、粮食收购量进行统计,填写“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粮食经营者收购量汇总表”(见附件5);对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上述表格请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省局行业管理处(另通过电子信箱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版汇总表一份)。

(二)本次核查要结合《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做好2015年粮食收购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核定工作。各地要对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2014年度的粮食销售量和粮食收购量进行审核,避免漏报错报。

联系人:林艳星,电话:0591—87535113

传真:0591-8753511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福建省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登记表(点击下载)           

   2.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核查合格证明书(点击下载)

   3.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不合格企业汇总表(点击下载)         

   4.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合格企业汇总表(点击下载)

   5.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粮食经营者收购量汇总表(点击下载)                   

   6.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