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2个月福建查处厅级干部案件8件 比增300%
新华网福州3月30日电 来自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的消息,3月25日,福建省南安市纪委对市交通系统案件实施“一案双查”,6名相关负责人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问责,其中市交通系统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近一年来,南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个中队20多名工作人员因违规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受到党纪国法惩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去年以来,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压力传导,落实监督责任,高高挥起执纪监督的“鞭子”,让责任追究成为正风反腐的“撒手锏”。
既严肃惩处,又抓早抓小
守好正风反腐“主阵地”
今年2月28日,节后上班第四天,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对外发布:“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许荣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这是今年福建省打下的“首虎”。 今年前2个月,福建省纪委共查处厅级干部案件8件,比增300%。
元旦过后,福建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步伐就更紧了。1月5日,福建省纪委召开2014年度省直派驻纪检组组长述职述廉会,28名纪检组长纷纷晒出一年来抓主业的“成绩单”。1月26日,福建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召开,强调“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正风肃纪和腐败案件查处力度。”“纪检组长履职不到位,也要进行问责。”春节放假前夕,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与办案同志一起对线索进行筛选分析,为开春查办案件做好准备。
耕好“责任田”,守好“主阵地”。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纪检体制改革和内设机构调整为契机,致力“三转”,集中精力抓主业,严惩腐败零容忍。过去一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5779件,同比增长11.54%;查办厅处级干部案件208件,同比增长79.31%,查办了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原董事长舒展等一批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全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19起、处理240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6人,是上一年的5.5倍,其中厅级干部6人、处级干部46人。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毫不手软;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轻微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实施廉政教育提醒机制,去年共对5000多名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其中省纪委对90名省管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对18名省管干部进行函询提醒。
既分解责任,又倒查追责
督促党委一把手履责
“一些单位和地区存在重表态、走形式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是导致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原因。”2月4日,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到省国土厅专题调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并召开部分省直单位党组书记座谈会,直指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既有会议部署、调研约谈,又有检查督促、述廉述责,还有廉政谈话、责任追究,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多措并举,督促下一级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
2014年12月25日,福建省纪委向社会公开通报5起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其中,厦门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谢海生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而被免职。
“厅官”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消息一传开,在当地引起强烈震动。
“领导干部自己不贪不腐还不够,还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好班子,管好队伍,这方面抓不好就是失职,同样要被追责。”福建省纪委负责人表示。
责任追究有何标准,如何实施?2014年10月,福建省纪委印发规范“一案双查”工作的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发生区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管辖范围内接连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大案要案,启动“一案双查”,追究所在单位或部门党委(党组)责任。
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过去一年,共对27个单位、141名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进行责任追究。
既要正人,又要正己
勇于自我开刀刮骨疗毒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因怕得罪人,当“老好人”,执纪监督不得力。福建省开出“药方”:督促落实监督责任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深化“三转”解决不善监督问题,实施责任追究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
3月26日,莆田市秀屿区纪委对该区东峤镇纪委书记黄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前,东峤镇党委书记黄金华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
据了解,2013年11月以来,东峤镇镇、村干部发生系列腐败案件,共被区纪委立案查处18人次,其中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不查处腐败问题,自己就要被查处;不敢得罪违纪违法人员,就会得罪党和人民。“对下级纪检监察干部进行问责,也自增压力,自己没有履好责同样也要被上级问责。”秀屿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陈奋强表示。
为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不够明确、内容不够细化、责任追究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福建省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文件。其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3类11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以及内部监督不力致使纪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都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据统计,去年以来,全省共有20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而被追究责任。针对有些地区部门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力的情况,福建省纪委通报了工作较薄弱的26个县(市、区)纪委,约谈了23个省直机关派驻纪检组长和2名县纪委书记。(胡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