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走了” 各路“大神”也该散了

14.12.2015  17:56


周末,本是个该收拾下一周的工作劳累,轻轻松松准备着用两天的假期让人休养生息的日子。可是,随着一条新闻弹出在数以亿计的手机上,毫无意外,一瞬间,一个所谓的新闻热点再次刷屏:12月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对于这样一个从案件事实本身来说并不复杂的案子,之所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持续保持某种热度,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关注点莫不在于加害人林森浩和受害人黄洋的身份。尽管随着我们的教育发展,大学生早已不再是天之骄子、凤毛麟角,可是,国内著名大学的研究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依然是一种无比高大上的标签,更何况,在他们学业有成后,走上社会,不仅可以用自己的专业所长造福民众,更可以为自己、为家人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这是任何一个正常民众的思想中最朴实也最渴望拥有的美好。而这样的美好,在林森浩将那一包药物投入饮水机(或者退一步说,在黄洋的生命在痛苦中逝去)的那一瞬间,化为乌有。


案件发生并侦破后,各种观点,各种议论,一时之间涌动在人们的面前。最终的焦点,终究归于一点,那就是林森浩该不该死?


现在,结局已经摆在那里,最高法也给出了明确的理由: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其实,亘古以来,对于犯罪和犯罪后的追究,都有一套相应的规则。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更是如此,有法律,有司法。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追究,如何执行,法律有明晰的规定,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也就是用法律来独立地对一起事件做出判断,并做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终局结论。


在这个案子持续保持热度的两年多时间里,可以说,在裁判者之外,每一个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被自私所驱使着。黄洋的亲人在黄洋受害死亡后,追求加害人“以命相抵”,没错;林森浩的家人希望为林森浩“保命”,没错。舆论监督,本身同样没有错,而那些“推波助澜”的媒体呢? 那些不顾法律规定和客观现实,打着民意和监督的招牌,在相应的审理节点制造出各种舆论焦点的“无冕之王”呢?还有那些用所谓的文明进步包装起来的有关对教育制度抨击、对死刑存废与否借机进行“探讨”的“大神”呢?


也许,从人性来说,他们也都没有错,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林家还是黄家,还是这个案件,都只是他们的道具,用来表达甚至表演的道具,而至于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信仰,也仅仅只是他们用来掩盖龌龊的遮羞布而已。更为甚者,这些人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一次次残忍的撕开黄、林两家人的伤口,大把大把的朝里塞盐。所以,他们不仅不是在追求法治,甚至不道德。


人性中,有一个普遍存在的东西,那就是自私。从人性本身来说,自私,无所谓对错。但是,一旦突破规则,触犯法律,则有了明确的对错之别,相应的也会带来迥异的终局结果。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林森浩在被执行死刑前接受采访时,面对记者“如果核准死刑,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的提问,冷静地回答说,“对我来说是偿债。”也许,死亡对于他来说,真的是一个解脱。两年多,700多个日日夜夜,无论用什么样的理由和借口去开脱,作为一个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应该很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在一种自己有预见的等待里,一步步地朝前挪动着,每一分每一秒对于他来说都是一种煎熬。对于等待终局结果的两家亲人,同样是。所以,林森浩最后说,希望黄洋的父母和自己的家人可以健康、积极地生活下去。


这一案件的尘埃落定,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赢家,无论是对于黄洋的父母,对于林森浩的家人,,对于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对于持续“关注”案件进程的各路“大神”更不是,因为对于他们来说,结局不重要,这一案件落定,他们又会找到另外的道具,然后将用过的遗忘。


如果非要说有赢家,那应该只有一个,就是法律。虽然赢的背后带着它一种生来的冰冷,但是,那就是它的使命,正是因为它的存在和被尊重、被遵守、被执行,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空间才会有着一种稳定和平衡。


尘埃已定,都散了吧。

作者: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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