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平潭沿海基干林带火烧迹地枯死木更新性采伐的批复

26.02.2016  17:53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你局《关于清理火烧迹地采伐枯死林木的请示》(岚交建森园〔2016〕1号)悉。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平原镇剑湖村3大班10、12、14、17小班,历年火烧迹地上枯死的木麻黄进行更新性采伐,采伐面积12.6亩。       二、请你局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森林与园林局通过“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上报采伐规划,根据本批复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予以办理采伐许可证,所需采伐指标从我厅预下达平潭县2016年采伐限额中安排。       三、请你局督促平潭综合实验区森林与园林局严格按照《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采伐作业,并加强采伐和迹地更新的监督、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