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府性基金及收费项目一览表
12.03.2015 14:11
本文来源: 林业厅
项目名称 | 收费单位 | 征收依据 | 征收标准 | 优惠措施 |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 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
一、政府性基金 | ||||||
1、育林基金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征的单位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9﹞54号) |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缴纳育林基金,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按其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提取育林基金。 | 农村居民销售自留山生产的木材、采伐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 | ||
2、森林植被恢复费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0591-87803937 |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森林植物检疫费 |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 |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88〕492号) | 详见附表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森林植物检疫费。 | 0591-88608031 | 12358 |
2、林权勘测费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1.《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 按林权登记面积收费:1000公顷以下每公顷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算;大于等于1000公顷,小于3500公顷,每公顷2元;大于等于3500公顷,小于7000公顷,每公顷1.5元;大于等于7000公顷,每公顷1元;50000公顷以上的,按50000公顷计收。 | 1、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农民个人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自留山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农民个人之间发生流转、变更,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 2、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林权关系明确且有林权规范附图的不需要进行现场重新界定、勘测、制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林权勘测费。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林权勘测费。 | 0591—88608106 | 12358 |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省林业厅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 | 1、 高级550元/人 、 中级450元/人 、 初级300元/人 ;2、论著鉴定费 200元/人 | 0591-87803937 | 12358 | |
4、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及招干考试录用报考费 | 省林业厅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7〕196号) | 每人80元 | 0591-87803937 | 12358 | |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1、森林资源补偿费 | 省林业厅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2012〕87号) |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90元;省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60元;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每平方米收取30元。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10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纪要》(〔2014〕55号)规定:大型水库和各类引调水工程,需占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免征森林资源补偿费。 | 0591-87803937 |
附表 | |||||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 |||||
种 类 | 调运检疫 | 产地检疫 | |||
免费限量 | 收费起点额(元) | 按货值的百分比(%) | 收费起点额(元) | 按货值的百分比(%) | |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 0.50 | 0.80 | 1 | 0.40 |
林木种子 | 大粒种子300克 中粒种子100克 小粒种子50克 | 0.50 | 0.20 | 1 | 0.10 |
木 材 | 1 | 0.20 | |||
药 材 | 1000克 | 1 | 0.50 | 2 | 0.30 |
果 品 | 2500克 | 1 | 0.10 | 2 | 0.05 |
盆 景 | 2盆 | 1 | 1 | ||
竹类及其产品 | 2500克、5株、 根、小件 | 1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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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015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