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要“规”更要“法”

01.11.2019  16:55

  10月29日,国新办举行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指导意见》发布会。其中《指导意见》指出,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但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还比较空泛,制定也不够规范,实施也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这项工作需要强化法律的约束。(10月29日《国新网》)

  诚如《指导意见》中指出的那样,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能助力村民共同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但是,村规民约又是村民共同修订,修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依照法律的要求来修订,有的村规民约只是注重了道德修为,或者是顾忌人情而忽略了法律准绳,特别是有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一些缺陷也在其中,如果硬是实施下去,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对于依法治村也难以起到促进作用。

  因此,村规民约要“”更要“”。虽然说规矩是村民制定的,是村民们集思广益、共同研究得出的村规。但是,既然是村规,就要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规矩对事对人都要公平合理,规矩既要符合乡村习俗,又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比如,有的地方关于份子钱的规定,宴席价位的制定,假如能本着为农民着想,那农民肯定会打心眼里欢迎。可是,从有的村规民约中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还一刀切,这样,就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让自己的工作也很被动。所以,《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文明的推动力才不会偏移方向,村规民约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

  要更好地让村规民约在推荐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既要防止大包大揽,更要防止盲目立规,防止以约代法,只有在法律指导下,通过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和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的程序,让村规民约符合农村实际,尊重当地传统习俗,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民意愿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利益,才能让村规民约成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产生久实效,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助力乡村美丽久久为功。(福州文明办 雷沛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