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原副市长李栋梁涉嫌受贿 一审获刑十三年二个月

18.08.2018  21:04

  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 (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栋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查,被告人李栋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24.079万元及积家牌手表一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