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路边停车随意下客 出事故车主或承担全责

15.06.2016  15:44

  福州日报6月15日讯(记者 王元锴 通讯员 榕警)不少司机在日常驾驶中都有这样的经历:路边停车准备下客时,有电动车从旁边快速驶过,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事故。警方提醒,机动车路边随意停车上下客,不仅影响路面行车秩序,一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还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

  3月5日上午,市民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J911K的机动车,沿三环辅道西侧机动车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北三环路鳝溪公交车站附近时,李某将车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让乘客下车,导致同向行驶的王某勇驾驶的电动车前部与机动车右后轮翼板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昨日,交警部门公布该起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机动车车主李某驾车经过事故路段临时停车时,妨碍了王某勇驾驶的电动车正常通行。李某的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直接作用,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严重违反机动车停放的有关规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这种行为不仅占用有限的路面资源,而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告诉记者,机动车违停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在划分了机非道的道路上,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在没有划分机非道的道路上,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在路边;二是在主、次干道均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标志标线指示停放;三是长时间占用人行道停放,影响行人通行并导致人车混行;四是在设置了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不进入临时停车泊位停靠;五是出租车等营运车辆违反通行和临时停靠规定,不进入专用停靠站点,随意停车待客或上下乘客。

  警方表示,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网状线等禁令标志标线的地点违法停车的,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停车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处150元罚款、记3分。在上述地点之外的道路违法停车的,构成“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20元或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