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或禁建接待场所 楼堂馆所不得定为地标

26.06.2014  11:18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定位为城市地标

  近年来,频繁被曝光的豪华楼堂会所,不仅损伤政府廉政形象,也备受百姓诟病。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此外,楼堂馆所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项目直接负责人将被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直至被追刑责。

  禁止配建大型广场

  意见稿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不得接受捐赠资金

  意见稿特别强调,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在资金源头上,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超标建设可追刑责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违反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意见稿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