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2014年12月31日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统一集中、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各机关应当集中管理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省机关事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
(二)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管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六)负责省直单位土地和房产管理;
(七)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八)负责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机关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境绿化等综合事务的工作指导;
(十)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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