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告
现将201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5〕144号),对整改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 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和整改报告、整改联动、整改督查、整改问责、审计结果公开五项工作机制; 二是 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审计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并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及时对接; 三是 要求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 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是 要求对整改情况报告不按时、不完整以及整改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同时,省政府强调审计监督和整改要常态化、抓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年初都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审计项目计划。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整改措施,按期组织整改,及时反馈结果;对尚未整改到位或未整改的问题,要求相关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整改到位,不到位的应说明理由;对整改比较好的部门单位,要求继续加强内部监督和业务指导,巩固整改成果。省审计厅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落实和结果报告等相关制度,定期抽查整改情况,建立审计整改挂销号清单制度,并联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连续五年开展对部分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点督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审计整改。
二、切实抓好审计问题整改
201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已于2015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截至目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达91%。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省本级预算细化和执行、存量资金盘活、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四个方面的问题,重点采取以下针对性解决措施:
一是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健全制度机制入手,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要求省直部门及市县区财政部门探索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编制省级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闽财预〔2015〕119号),从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等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对在2015年9月30日前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专项资金,2016年不再延续安排,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设项目库,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在具体操作层面,2015年省财政厅建立了专项资金比对系统,争取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项目多头重复申报问题。
二是从统筹盘活存量资金、增强整体合力入手,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益。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进行总体部署,调动各部门盘活存量资金支持急需事业发展的自觉性。2015年全省共清理财政存量资金336.59亿元,其中省本级118.88亿元。清理收回的省级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具体操作层面,省财政在2015年预算执行中,对审计指出的8个部门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对已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未及时下达又形成新的结转,省财政已安排下达;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存量资金,省财政已按规定下达或收回统筹使用。
三是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效控制结余结转资金入手,增强预算管理制度的约束刚性。 针对省本级预算细化管理和执行进度问题,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省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闽财预〔2015〕8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闽财预〔2015〕133号),对省级二次分配资金下达进度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加快以前年度用款额度结转指标的支出进度,并要求到2015年末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不得超过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8%。同时,省财政厅对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进行清理,未安排使用的资金已全部下达;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已全部下达;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专项无需继续安排的余额,已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四是从规范管理、 提升效率 入手,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5〕4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的通知》(闽财购〔2016〕34号),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模板、集中采购品目商品价格比对库、网上公开系统违规预警和处置机制、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清单、供应商围标串标情形清单等,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在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时,要求省直各部门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做到应编尽编,强化预算约束,促进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相互衔接。针对采购周期较长的问题,省财政厅积极探索“制度+科技”模式,制定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采购环节的办结时限,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同时引入电商模式,在政府采购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模块,推行电子集市采购,满足日常零星采购需求。
三、努力提升精准扶贫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扶贫政策的贯彻落实,2014年省审计厅从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中选择9个县开展扶贫开发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根据审计调查报告,省政府责成省农业厅等部门,强化问题导向,抓紧整改落实。对于审计提出的资金配置效率较低、政策补助门槛较高、生态补偿力度不够、水利项目维护资金缺口大、农村市场主体内生成长动力受限等五个方面问题,有关部门逐项对照整改,并综合考虑重点县扶贫总体规划和进度情况,梳理、修订和提升31项扶贫政策。
一是探索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有效路径。 省财政着力健全整合扶贫资金、推进资金整体下达、加大生态转移支付力度、探索下放资金使用权限,并拟选择平和、明溪两县开展扶贫资金深度整合优化试点。在县级层面率先打破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部门界限,整合部门间功能相似的扶贫项目资金,探索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新模式,形成优化资金配置、统筹帮扶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整体格局。
二是完善政策落地的保障措施。 省科技厅每年安排重点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新增孵化用房补助标准,用于提升重点县区域创新能力。省农业厅引导重点县到沿海较发达县共建产业园区,并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省国土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共建产业园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支持,凡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
三是推进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 建立闽江、九龙江、敖江等跨设区市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省发改委等部门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筹措力度,对重点县降低筹措比例,其中流域下游重点县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2‰比例筹集,重点县补偿金分配系数提高20%。同时多层面推进重点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2015年省财政安排23个重点县水土保持治理补助资金2.86亿元,并通过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培训、座谈等方式给予技术支持。
四是统筹解决水利维护后续资金 。2015年,省水利厅共安排8500万元对地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进行补助;要求各级水利部门确定年度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预算;明确农村安全饮水管网管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与管理责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强化水费计收,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县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逐步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五是创设机制激活农村市场主体内生成长动力。 2015年11月,省财政出资1亿元设立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金,1年之内将通过农村信用社为100多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无抵押担保贷款10亿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缓解农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同时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公司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吸引金融资本投入,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四、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
为有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了解推进过程中基层的政策需求,2014年省审计厅组织对列入我省首批“小城市”培育试点的15个中心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政府责成省发改委等部门,研究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办法措施。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 针对试点镇在公共服务供给、产业支撑、要素流入、管理权限等方面存在的不足,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18号),从提高规划和建设品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集聚、强化小城市产业支撑、提升小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优化小城市治理机制、实施强镇扩权改革、适时推动区划调整、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等十个方面明确建设任务和目标,责任分工具体到各相关职能部门、试点镇及所在市、县(区)政府。泉州、尤溪等部分市县和各试点镇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是引导要素流入。 省政府对试点镇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省国土厅将在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通过后,相应追加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所需用地规模,优先保障试点镇用地需求,同时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盘活存量用地。省财政厅牵头研究完善试点镇财政体制,探索建立镇级财政金库,通过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等拓宽城镇建设资金来源。
三是保障公共服务。 省住建厅将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紧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4个环节,督促试点镇在城市建设改造时同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省卫计委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闽卫基层〔2015〕148号)、《关于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卫流管〔2015〕109号),并正抓紧制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保障城镇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是落实强镇扩权。 晋江、闽侯等部分县(市)通过直接放权、委托管理、延伸机构等方式,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方面,逐步赋予试点镇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同时,与之相配套的试点镇便民服务中心正加快建设,综合执法和机构设置改革在积极推进,试点镇的城市治理体系日趋健全,政府服务水平逐渐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