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为何还是讨不回钱?

25.09.2015  13:03
  为何写着“借条”却被判驳回诉讼请求?为何已实际支付却讨不回“借款”?近日,当王某飞凭借条诉至涵江法院要求讨回借款50万元时,经法官释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王某飞仍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飞的诉讼请求。

  王某飞称,2014年6月1日,吓煌亲笔写下借条,写明向王某飞借款50万元,借期六个月。但吓煌迟迟未还钱,经催讨未果,于是将吓煌推向被告席,以借条为凭,要求吓煌归还50万元及利息。

  吓煌向法庭提交《合伙协议书》一份,辩称出具借条当天并未实际发生借贷事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情况是,其近年来一直经营红木生意且利润丰厚,在2014年年初想扩大经营规模,便邀请好友王某飞入股,双方签订协议,合伙做红木生意,双方约定王某飞投资50万元用于吓煌红木加工厂经营,占35%股份,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尔后,王某飞当了甩手掌柜,红木生意由吓煌经营管理。但因近一年经营管理不擅且巧遇红木市场危机,吓煌加工厂亏损,并未盈利。随后,王某飞便要求返还入股的50万元,并多次到厂里和家里吵闹,严重影响了生意信誉和家庭生活,无奈之下,才向王某飞出具上述借条。因双方是合伙关系,并非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偿还50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查明,吓煌系吓煌加工厂的经营者。2014年1月,吓煌与王某飞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飞投资50万元用于吓煌红木加工厂经营,占35%股份,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此后,红木生意由吓煌经营管理。2015年3月,王某飞因故退出公司。本案系双方因合伙而产生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王某飞赖以提出诉求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

  法官说法:

  借条并不是民家借贷关系唯一证据。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