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中院:智障男调戏殴打女流浪汉 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
07.01.2015 16:36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1975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流浪到霞浦县后长期露宿在松城街道宏兴服装商场门口,以帮助商场打扫垃圾换取食物为生。
2013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在该商场门口见一中年女性流浪者(身份不明),便尾随其后,沿途对其语言调戏。当二人行至松港街道竹下村时,该女持棍驱赶孙某,打中孙某手臂。被告人孙某心生不满,持竹棍殴打该女,并强行将该女拖至附近菜园,继续用竹棍殴打该女头面部、肩背部等部位,脱去该女裤子,用竹棍捅插该女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全身严重挫裂伤致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总智商为40,精神医学评定为孙某案发期间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力障碍)。孙某案发期间无意识障碍,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案发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因调戏他人遭拒而心生不满,持棍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不仅持棍殴打被害人头面部,还持棍捅刺被害人阴部,致被害人全身严重挫裂伤致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手段残忍。被告人孙某在案发期间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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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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