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车祸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15.07.2014  17:59

 

福建检察网7月15日讯(黄从余 高翔)丈夫意外车祸身亡,留下了年迈父母、伤心妻子与两个年幼的女儿,肇事方共赔偿了31万余元赔偿款,但这笔钱该如何分割,亲人间出现了矛盾。前不久,公公向漳州长泰县检察院巡回检查室反映了情况,并将儿媳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法官、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赔偿款纠纷就此了结。   为了赔偿款公公将儿媳告上法庭  

长泰县岩溪镇老人梁某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生来就有智力缺陷,大儿子梁某国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在与林某结婚,生下了两个可爱的女儿。

2012年8月,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梁某国在厦门同安因车祸丧命。悲剧发生后,经同安法院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案款第一时间汇至林某账户上。然而围绕这笔钱该如何分割,亲人间出现了矛盾。最终,公公梁某向长泰检察院巡回检察室反映了该情况,并将儿媳林某告上了长泰县法院。巡回检察室的干警也积极协调此案,与法院的法官一起对双方做工作。

法庭上,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各执一词。公公梁某辩称赔偿金为梁某的遗产,自己理应有权分到,且因为小儿子的病,家里债台高筑,应照顾多分配些。

林某则认为虽然公公家庭也比较困难,但自己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且无固定收入,这笔死亡赔偿金对她们母女三人也很重要,应该多分一点。   说法:分割死亡赔偿金着重参照对死者生前经济依赖程度  

本案审理后,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进行分割,但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结合本案,31万余元赔偿款中,因办理丧葬事宜,林某先前已拿出部分钱款给其公公梁某,应在剩余款项范围内进行分割。

死者梁某国生前与妻子及儿女共同生活,且两个女儿系未成年人,林某也无固定收入,对梁某国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强,所以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公公梁某除了死者梁某国外,还有一个儿子,应予以少分,但考虑到梁某家庭情况特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7月14日,经法官、检察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某同意在已支付的部分钱款外再拿出人民币63000元给梁某,公公梁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检察官介绍说,目前很多此类纠纷在处理时都应十分谨慎。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无奈,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还要考虑亲情关系,争取让当事人都尽量满意。“例如这个案件中,如果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林某和两个女儿较为不利。同时梁某家的特殊情况也应当照顾到,因为毕竟两个老人年纪已大,又有一个残疾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