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法院宣判首起针对担保人的拒执案

14.12.2018  04:21
  12月11日,晋江市法院院长陈水深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是晋江法院宣判首起针对担保人且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案。

  据了解,晋江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确认庄某应支付晋江某银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罚息、复息3.8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张某对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14日,该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此后,该院通知张某执行并申报财产,但张某未执行,还将其所有的青阳街道某套房以人民币39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案外人叶某,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开支,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