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人大四个“注重”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近年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围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较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注重定位,正确选题。坚持合法性、全局性、普遍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注意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列入重大事项的范畴,依法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和重点任务的落实。如,海洋是晋江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晋江滨海资源得天独厚,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大、可利用度高。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利用,4次水陆现场踏勘,及早介入、支持推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法批准了《晋江市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2012—2030)》,明确各类岸段、空间及重点区域的规划管制和引导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指导依据。
注重结合,主动行权。常委会在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决定相关法定事项的同时,注意把决定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对常委会在实施监督、走访代表、联系群众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作出决定,促进问题解决。我们高度重视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并明确了“一个目标、三个抓手”的监督思路,即以近海水域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持续推动重点污染源监管、水污染治理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围绕这一思路,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有效形式,持续3届、连续9年主动跟进、督促问效。在此基础上,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水域建设的决议》,要求市政府明确整治目标和阶段任务,合理制定整治“时间表” 和“路线图”,确保水域环境一年有改善、两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实现水清、岸美的生态水域建设目标。根据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重点加强生态水域建设的监督工作,10月份组织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注重实际,科学决策。为了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注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使重大事项决定建立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基础上。同时,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充分考虑决议、决定在实际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相关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决议经得起推敲和检验,以利于监督和落实。
注重总结,不断提升。现行法律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体现效果。坚持结果与过程并重、程序与内容并举的理念,注意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和总结自身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