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法院:没钱上户口 偷羊当资本

19.08.2014  10:23
  案情:被告人林某因没钱办理户口产生盗窃被害人苏某的山羊拿去贩卖的念头。2013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薄某,问其是否需要购买山羊,被告人薄某一口应承。于是,当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来到明溪县沙溪乡永溪村被害人苏某的“绿野康”生态养殖场内,用刀捅死4头山羊后用编织袋装好拉到路边,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薄某叫其来拉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4480元。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不满十八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虽不属累犯,但其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被告人林某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不认定为累犯。本案中的林某自小母亲离家出走,与父亲生活,长期以来林某父亲又疏于照顾林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也没有给林某上户口,于是林某利用给被害人苏某看羊的便利偷羊卖钱,用于给自己上户口,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官提醒父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呵护和正确的教育方式,如果父母疏于管教,孩子容易误入歧途,甚至犯罪,本案中的林某就是教训。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