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唐慧案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有准吗?

06.09.2014  17:20

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之前的判决就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现在又认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是不是“特别严重”,有没有一个准?怎么来衡量这个“”?

昨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周秦两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年多前,也是湖南高院,曾维持了一审对周秦两人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个充满争议的死刑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

在媒体传播上,这起著名的影响性诉讼终于告别了“唐慧案”或“永州少女被强迫卖淫案”,而还原为“周军辉、秦星等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案”。当我们把目光从“维权妈妈”或受害少女身上转向被告人时,或许我们能更多一些客观与理性。

当然,这并不表示周秦两人从死刑变成无期,就更客观与理性了。同一个法院的判罚,可能还出自同一个审判委员会,湖南高院有责任也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为何对同一个案件会出现如此之大的裁判差异。

从已公开的司法信息来看,周秦两人由死刑改判无期,并不让人意外。此前最高法院在发回重审的理由中已清晰地指出,“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此次湖南高院给出的改判理由也正是“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而争议最大的“立功”部分,湖南高院认为“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换言之,由死刑改判无期跟被告立不立功,没啥关系。若被害方再以“假立功”为由提请申诉,法院以一句“立功与改判无关”就可驳回。

一直吁请法院应“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的唐慧,大概不会接受这样的判罚。认为湖南高院的改判有轻纵之嫌的论者也不会少。这就是如同两被告的死刑判决下发后,也招致了不少批评一样。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对法院的判罚有不同意见,实属正常。在一些法律人看来,若法院判罚与我的意见一致,那就是“司法独立”;若法院的判罚与我的意见相左,那就是“媒体审判”。湖南高院对周秦两人的改判,又赢来了一些“司法独立”的赞誉。但我想说,当我们的上下级法院应为“监督与被监督”、而实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当我们的当值法官对一宗个案有自己的意见却还要报请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周秦两人的改判真不是“司法独立”的产物。湖南高院最应释疑的其实是,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之前的判决就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现在又认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是不是“特别严重”,有没有一个准?怎么来衡量这个“”?(特约评论员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