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八旬老太状告六子女 不尽赡养义务令人心寒

04.11.2014  11:10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八旬老太状告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一案,依法判决六被告每人在每月10日前各支付给原告赡养费400元,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六被告按医疗票据平均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老太现年80周岁,其丈夫于2006年去世。原告共生育8男2女,因家庭经济困难,被他人抱养4个男孩,家中尚有4男2女,2014年初,原告吴老太不慎摔伤,入住牙城卫生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自费部分5000元四子女已分摊。原告受伤出院后,行走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现居住在牙城镇后山村五保户安置点,并由长女护理照顾至今。因原告日后的生活护理问题,经多次协商,被告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起家庭纠纷。

  该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原告现已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六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都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六被告对应承担赡养义务没有异议,但对赡养方式仍存在争议,经该院主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因此根据原、被告各方的意见及参照当地生活标准,酌情确定六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400元。原告年老体弱,生病治疗,需要医疗费开支在所难免,是必须发生的事实。该院确定待原告医疗费开支实际发生后,按实际发生额,凭医院开据的发票金额由被告6人平均负担。

  法官提醒:“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父母养儿育女实属不易,做儿女的为父母养老送终也是人之常情。可如今,越老越多的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诉请履行赡养义务及赡养费,实在令人心酸。行孝要及时,莫等父母不在后才后悔。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