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开发商施工损坏附近建筑 不提供材料被罚20万

21.11.2015  13:40

  楼盘施工损坏附近庙宇,在诉讼期间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致鉴定无法实施。近日,福州鼓楼区法院开出30万元“罚单”。

  三界寺位于鼓楼区琼东河的东侧,楼盘“正祥中心”则位于西侧,两者仅一河之隔。2012年上半年,楼盘“正祥中心”施工,三界寺的殿宇、宿舍楼的梁、柱、天花板、地板、墙体亦发生严重开裂。随着该楼盘建设工程进度加快,三界寺房舍的开裂现象日趋严重,不仅影响房舍结构安全,而且严重危及寺院僧众及香客的人身安全。

  因协商不成,三界寺作为原告,将福建正祥广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单位)和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鼓楼法院在审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时,为查明三界寺相应殿宇宿舍楼墙体地板受损与“正祥中心”大楼建设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双方当事人摇号,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之后,鉴定机构告知两被告要提供“正祥中心”大楼的设计、施工及基坑监测等相关建设资料,两被告始终未予提供,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在法院告知两被告应限期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后,两被告仍逾期仍不予提供。

  鼓楼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为由,决定对福建正祥广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罚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收归国家所有。

  罚款决定作出后,两被告不服该罚款决定,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鼓楼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5年4月22日裁定予以准许。

  福州中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鼓楼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并无错误,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该案民事诉讼的进行,鼓楼法院关于两被告严重妨碍该案民事诉讼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所做罚款决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两被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