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新规:“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

08.08.2014  12:14

    “‘民告官’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针对当下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件中政府部门“一把手”很少出庭应诉的状况,8月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明确今后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且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暂行规定》指出,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包括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过,市、区两级政府不在这个规范的范畴之内。”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专门解释。也就是说,这一《暂行规定》不适用于广州市的市长、副市长等市领导,以及各区的区长、副区长等区领导。

  鉴于案件的多样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一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暂行规定》还明确,如果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而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样面临上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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