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孵化器用房补助标准提高 最高可补助百万元

26.06.2014  11:02

  福州新闻网6月26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将提高对孵化器新建和改扩建孵化用房补助标准,最高补助100万元。

  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对于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指的是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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