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重大修改,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1 —— 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 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完善和全面提升。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亮点2 ——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通过立法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部门的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职责,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授权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减少审批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将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转变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将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完善了行政强制的规定,扩大了可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范围,赋予相关监管部门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引入了信用管理模式,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公告曝光和“黑名单”制度,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分类分级监管体制和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增加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权威性。
亮点3 ——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规范了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制度,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治理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通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患的权利;完善项目发包、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
亮点4 —— 强化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突破主要依靠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事故预防工作提升到更加积极、更加超前的层面,体现在:突出应急能力建设,规定国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质,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规定,完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完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制度;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建立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公布的制度。
亮点5 —— 强化第三方参与监督作用 。完善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行业组织通过行规行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进行分类管理,逐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亮点6 —— 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体现在:加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的惩处力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加大对发生事故单位的惩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封顶额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是目前所有法律法规中罚款金额的最高额;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普遍提高罚款数额,有8个处罚条款在原有罚款数额基数上提高2—5倍,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