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 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11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本报记者在会上就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相关问题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混淆行为,即“傍名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四是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表示,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规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清晰的问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当前在执法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行为,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对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也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广泛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构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针对虚假宣传的查处,应依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进行处罚。
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还就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法律衔接、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