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2.10.2016  18:15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是省政府2016年规章制定项目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制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我办会同省公安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办法(草案)》适用范围问题。 散装汽油属于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只有取得行政许可的合法加油站点才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散装汽油的零售经营,同时,鉴于国家对散装汽油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办法(草案)》规定,散装汽油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第二条)。 (二)关于明晰监管部门职责问题。 由于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四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负有对散装汽油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办法(草案)》对上述四个部门在散装汽油销售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三条)。 (三)关于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问题。 一是关于实名购买问题。 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是对散装汽油购销管理的重要措施,该制度既有利于督促购买人将所购买的散装汽油用于合法目的,也有利于一旦发生散装汽油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时,更迅速、准确地进行事后倒查追责。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四条)。 二是关于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问题。 省公安厅研发建立了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并在实践中证明系统操作比较简便,既方便群众购买散装汽油,加油站点也能够快捷进行登记。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第五条)。 (四)关于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点安全责任问题。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是向社会销售散装汽油的主体,是散装汽油流向社会的源头,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既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也要承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或者重点部位的责任。因此,《办法(草案)》规定,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定(第六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依法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或者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第七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第九条)。 (五)关于销售散装汽油具体操作要求问题。 为了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具体操作规程,有必要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操作规定作具体要求,因此,《办法(草案)》规定,一是加油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销售专职安全员(第十条);二是加油站点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专门加油机的监控图像应当清晰(第十一条);三是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第十二条)。 此外,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草案)》规定,加油站点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等7种情形,依法分别由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应当相应承担责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网页右侧的“法制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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