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教师启动校际交流 新任“普高”教师也要交流
厦门市义务教育学校45岁以下的教师,如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都要列入校际交流对象;从今年起,新招聘的教师在同一所普高工作满6年,也将被列为校际交流对象;就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也可申请参加义务教育阶段校际交流。
昨天,厦门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四个部门首次联合启动面向全市教师的校际交流方案,即《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从明年8月起实施。
事实上,厦门市教师校际交流自2009年就启动,但一直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区域都各有各的做法,区里更多的是调动。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全市教师交流的操作方法。
去留办法
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
那么,在应交流对象中,如何决定谁走谁留?《意见》说,将以组织选派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校际交流。
此外,符合校际交流条件的在职教师,自愿从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从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任教,可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今后,各区教育部门每年还将在普通(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中确定部分中、高级教师岗位,统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开展跨校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与以往不同,中层及以上干部此次也被列入交流对象。具体为:在区域内校际对口支援中,结对学校应互派中层及以上干部至少1人,完成为期3学年的全职跨校交流任务。
教师编制
鼓励实行新教师“区管校用”
关于教师编制,《意见》规定将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区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交流片区内学校教师编制可以统筹使用。
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管校用”,即新招聘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试行人事代理制度,落实人事关系“区管校用”管理体制,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可按“区管校用”的办法执行。
这种做法被认为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以前你进了一中就是一中的老师,现在已把服从校际交流调配写进协议里,签署人事合同的时候,进来应聘的老师都知道任教满六年要去其他学校从教3年。”厦门市教育局人事处副处长许志坚此前表示,以“区管校用”的方式促进学区间流动,能使择校热“降温”。
激励机制
参加交流,评职称有倾斜
对于参加交流的教师,《意见》也制定了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在城区之间交流的教师在交流履职学校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视为有支教经历;交流教师在交流履职1年后,参加学校职称竞聘时,可提前确认支教经历并在学校量化评价中加3分;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的教师,履职一年及以上的,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视为有农村任(支)教经历等。
据介绍,教育主管部门之所以如此大力推行教师校际交流,目的是为了教育均衡发展,同时缓解时下的“名校情结”。
一般还认为,这种流动可以避免老师在同一所学校过长时间而产生倦怠感。而厦门学校已经实现的“同城同薪”也为教师校际交流创造了条件。
对于教师校际交流,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愿景是,到2016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际交流常态化、制度化;到2020年,实现市域内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