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3.08.2016  07:38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激发创新活力、创造潜力。

  ●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除赋予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外,拓展适用到省级事业单位。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确定“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同时赋予科技成果拥有单位根据科研实际确定奖励比例的自主权。

  ◎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有关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保留人事关系可延长至5年。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

  ◎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执法执纪部门要界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界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应职责。

  ◎在国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价值变化免责条款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免责内容。(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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