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放火烧宅得刑罚 福安法院对其发出“禁酒令”
13.06.2014 07:29
本文来源: 法院
福安女青年林某某现年35岁,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向钟某某索要其前夫林某富的电话号码未果,并与钟某某发生争吵,遂产生放火焚烧钟某某住宅的念头。随后,被告人林某某搭乘出租车到附近的加油站内购买一桶93号汽油,返回钟某某住处,将汽油泼在钟某某家隔壁家郑某某房子的木制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发现着火,将燃火及时扑灭。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醉酒对其放火的行为失去记忆,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了解案发的有关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悔罪态度明显,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福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饮酒。
承办本案的雷法官说,“禁酒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条款所做出的增加项。这项条款的出台,在更好贯彻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强化对缓刑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从监督、约束其直接行为处下手,督促其主动接受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本案系被告人林某某酒后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从促进其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一定期间饮酒。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饮酒确实误事,会珍惜法院给予以的改正机会,以后一定执行禁止令,再也不酗酒了。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3.06.2014 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