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提高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标准

13.10.2015  09:32

  日前,漳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提高漳州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标后增加的资金从2015年7月份起发放,10月底前完成。

  城市低保标准是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人均补助水平按照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6%同步提高。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含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7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50元/人月;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2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50元/人月;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和常山开发区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20元/人月提高到492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20元/人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全市2014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267)的70%核定,提高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6487元/人年,即541元/人月。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是:芗城区为7559元/人年,即630元/人月;龙文区为8491元/人年,即708元/人月;龙海市为7166元/人年,即597元/人月;漳浦县为6856元/人年,即571元/人月;云霄县为5720元/人年,即477元/人月;东山县为7467元/人年,即622元/人月;诏安县为6017元/人年,即501元/人月;南靖县为6303元/人年,即525元/人月;平和县为5367元/人年,447元/人月;华安县为6012元/人年,即501元/人月;长泰县为7715元/人年,即643元/人月;常山开发区为5720元/人年,即477元/人月;台商投资区为7166元/人年,即597元/人月。(漳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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