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法律应先行

30.07.2015  10:22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同样一套房,应该是多大面积,规划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测量结果却不一致——这个问题已困扰了曹志伟多年。
  曹志伟是广东省广州市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他坦言,现在规划部门和房管部门测量,采用两套不同的面积计算标准,相应结果有差异,造成企业在办理国土证、预售证与产权证3个环节就可能要多次调整缴交地价,也造成报建和验收两个阶段要进行4次测量、4次面积核算和6次缴费。
  除此之外,地价计收手续原来由国土部门按调整面积乘以政府定期更新的基准地价计算,企业多退少补,当天办妥,但去年改为每个项目都要由财政部门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至少3个月。
  “如此一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甚至同一单位申报、同一区域内、同一性质的两个建设项目,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地价单价相差一倍。”曹志伟很无奈。
  曹志伟说,尽管政府部门认为面积测量、地价调整缴交手续不属于行政审批,但对企业而言,这类藏在审批事项附件材料中的强制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评估、咨询、检测等,就是审批,甚至要耗费更多的时间与成本。
  “目前,一些部门规定太任性。”作为企业家,曹志伟希望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办事难的问题。
  “尽管去年国家对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由原来的30多项减少到‘两项半’,但是核准容易了,事后手续却没有明显减少。”有企业家反映。
  当前,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繁重。就企业投资建设审批而言,目前企业仍较多反映行政审批时间长、收费多、盖章多、中介多、材料多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流程,切实解决审批中“一长四多”等突出问题,湖南、天津、江苏等地围绕充分放权等进行改进与探索,但部分举措仍是在当前法律法规未作调整情况下艰难推进。
  “只是强调行政审批改革,不首先对法律进行修改,行政审批改革就必然难以实现。”有专家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后,应该是以法治的力量约束行政权力,切实做到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依法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1  观点 建立行政审批法规清单
  曹志伟建议在国务院试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基础上,再加三张清单:
  首先,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附件清单,简化申报材料。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中,申报材料不仅多而且重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31次,《建设用地批准书》需提交27次,这些都必须简化。同时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电子平台,实现申报材料和批复意见的全网共享。
  其次,要建立行政审批收费清单。据统计,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中涉及收费的事项占三分之一,建议将审批权和收费权分离,即审批权下放,收费权上缴,实行一费制。
  最后,建立行政审批法规清单。目前部门立法利益化严重,为方便管理和收费,部、省、市文件层层加码,甚至不同部门之间的法规相互矛盾,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牵头清理。 2  观点 出台条例规范政府管理
  在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朱之鑫看来,目前,我国在企业投资领域仍存在“最先一公里”不通畅、地方落实改革不到位以及“最后一公里”政策没落地等问题。
  此外,事中事后监管也存在不小的困难。“现在不少政府部门在认识上有误区,一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自己不审批就不用监管。另一方面,监管能力仍然跟不上,不少基层部门反映,简政放权后,基层人手紧张。同时,监管方面也存在经验不够、能力不足、办法不多等诸多问题。”朱之鑫说。
  朱之鑫建议,首先,要加强系统谋划,按照“深化放、简化批、优化接、强化管”要求,着力打通政策出台实施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其次,要优化审批流程。最后,加快制度建设。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出台《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把政府服务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
  “促进政府转型并协调推进各方面改革,该拆庙的拆庙,该动手术的动手术,该强化的强化。”朱之鑫认为,要让企业、群众、专家等参与改革设计和实施评估,由政府“端菜”改为群众“点菜”“评菜”。同时,推动部门协同放权,注意重点考虑基层政府承接能力,确保下放的审批事项“件件接得住,事事管得好”。 3  观点
专项检查 防备案变审批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孙荫环认为,企业投资行政审批制度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痕迹,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应以解决审批多、审批难、监管弱三个问题为着眼点,加快改革,创造宽松高效的市场环境,释放潜在的经济活力。
  孙荫环提出四点建议:
  强化顶层设计。让执行层对所肩负的职责有清晰的了解,对实现职责的路径有清晰的把握。决定取消的,决不允许变相反弹;确定下放的,要做好上下衔接;不简单一放到底,要和基层承接能力配合好。
  推行在线审批和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加快建立各部门相通的审批平台,建设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设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用“制度+技术”解决审批难和监管弱的矛盾,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防止把“备案”变成“审批”。对于执行中“明放暗不放”,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的行为,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组织专项督促检查或第三方评估,加强督促整改,保证企业投资及时与高效。
  建立反馈与纠错机制。企业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没有成效,关键是看企业的切身感受。对于投资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要有相应的反馈机制和纠错机制,给予企业申诉或行政仲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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