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闽政〔2016〕64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20项改革创新成果在省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11项)
1.电力保障服务便利化
2.国税、地税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税源直报
3.海关通关移动综合服务平台
4.加工贸易物联管理模式
5.进口废物原料并批检测模式
6.原产地证签证检企“零见面”模式
7.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与分类管理
8.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9.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和船载危险品同步申报、同步审批
10.合格假定检验监管模式
11.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
(二)在省内部分区域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6项)
1.项目审批“以规划代立项”
2.“关港贸”查验信息交互全程电子化
3.外经贸会展港馆联动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4.台企征信查询
5.“六合一”案管系统
6.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三自一核”
(三)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3项)
1.保税料件交易监管
2.入区加工
3.“一日游”入境货物免查验、免收检验检疫费
二、加强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列为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抓好落实。
(二)逐项制定方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对照《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逐项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自贸办(联系人:邱双进、杜玉梅,联系电话:0591—87761031、87270193,传真:0591—87270129,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强化沟通指导。三个片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省自贸办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自贸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业务指导,实时跟踪复制推广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创新成果复制推广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情况。总结评估情况每半年报送省自贸办一次。总结评估材料应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可量化的指标、推广前后的数据对比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等。省自贸办要及时组织研究,推动改革创新成果释放更多红利。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