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办证不得收取费用
01.08.2014 09:57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8月1日讯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昨日正式公布,将从9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办法》明确,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发现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未依法处理的、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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