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远洋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培育福建远洋渔业知名品牌

11.09.2014  12:19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号),提出16款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建设龙头带动、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的现代远洋渔业产业体系。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精神,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其中,《六条措施》的第三部分内容是提升远洋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一是积极引导远洋渔业企业发展大宗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加工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水产品冷库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平时段用电按照谷时段用电价格执行。

  发展远洋渔业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加强远洋渔业品牌建设,对提高远洋产品利用率和附加值、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我省远洋渔业总产量达23.3万吨,但大部分渔获物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尚未开展大规模的精深加工,综合利用效率偏低,远洋渔业产值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政策着力实施“企业主动、政府推动、产业拉动”的品牌建设战略,调动远洋渔业企业发展大宗捕捞产品精深加工的积极性,争创一批全国知名的远洋渔业品牌,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建设高标准的水产品冷库,是发展远洋渔业捕捞产品精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配套设施。目前,我省远洋渔业企业自有冷库均执行大工业电价,与一般工商电价水平相当。政策明确远洋渔业企业自有冷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平时段用电按照谷时段用电价格执行,这就意味着企业自有冷库一天8小时的平时段用电可在原平段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各地区电价浮动幅度进行下浮,将为企业节省不少的电费支出,有助于企业减少运营成本,调动远洋渔业企业建设完善自有冷库设施的积极性,为全省远洋渔业渔获物仓储保鲜和精深加工产品提供基础保障。

  二是鼓励远洋捕捞产品运回国内加工销售,对我省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进入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给予运输费用补助,省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叠加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最高标准为每吨50元)。

  2013年,我省远洋渔业自捕产品运回国内总产量达13.5万吨。随着远洋渔业船队规模的扩大,预计到2017年远洋自捕鱼运回将达到40万吨以上。目前,业界从距离我国较近的印尼海域运回自捕鱼费用每吨约为1500元左右,而从非洲或南美洲海域运回自捕鱼的费用则高达每吨2500元以上,在当前远洋捕捞大宗产品鱼价偏低的情况下,远洋渔业自捕鱼运回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我省实施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运输费用补助,建立省级和设区市两级财政共同扶持的补助机制,政策含金量,形成两级财政叠加补助的扶持合力,意义重大。一是使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减轻企业运回远洋捕捞产品的运输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二是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将更多的天然渔获物运回国内销售,有助于调剂国内水产品市场,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三是大量天然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的运回,既能有效解决国内水产加工业加工原料短缺等问题,又能带动发展水产品冷藏加工和冷链物流,延伸完善远洋渔业产业链。四是有利于我省发展远洋渔业产品精深加工,扩大出口创汇,2013年福建省水产品创汇50.1亿美元,首次跃居全国首位,就有远洋渔业自捕鱼运回的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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