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财物不归还应定为侵占罪
05.11.2015 10:12
本文来源: 法院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的手提包属于遗忘物,张某作为饭店负责人,对顾客遗忘、遗失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代为保管义务,“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张某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拒不交出、拒不还交,且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侵占罪。故法院以张某犯侵占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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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015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