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后果很严重 厦门出台《工作指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后果很严重!
厦门出台《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指引》
海西晨报讯(记者 刘宇瀚)年底到了,如果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后果很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厦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和公安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该《工作指引》共分六个部分,分别对相关部门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移送工作、立案审查程序、法律监督以及衔接机制作出具体规定。今后,四部门将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介入支持制度、落实督办制度三方面,推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
针对拖欠报酬“逃而不匿”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工作指引》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针对行为人逃匿后取证难
为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工作指引》规定,人社部门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工作指引》规定,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针对法律文书难送达问题
为解决实践中因行为人逃匿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问题,《工作指引》规定,人社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责令支付文书可不体现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整改期限为下达之日起五至十日内。违法行为人逃匿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五日内。
案例
拒不支付工资
警方立案调查
2018年6月26日,10余名工人集体向集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厦门泽邦物流有限公司拖欠他们2018年3月至6月的工资,且与公司老板无法取得联系。经立案调查,厦门泽邦物流有限公司拖欠63名工人工资1400829元情况属实。
在调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隐匿不出,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人数多、数额较大,集美区人社局于7月2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仍不在限定的时间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美区人社局遂于8月30日将案件移送集美区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