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所得房产被长期霸占 合法产权证缘何成废纸?

06.02.2015  22:32

    新华网厦门2月6日电(记者 刘默涵 王雄)如果不是亲身经历,福州的郭忠雄怎么也不会相信,通过法院合法拍卖购得的房产,却被他人一直霸占,自己连门都进不了。

    近日,郭忠雄拿着厦门市兴鸿广场写字楼6楼A、B、C、D、E、F六单元的产权证来到本网求助。

    郭忠雄告诉记者,2014年初,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作为委托执行法院,就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他与其它合伙人共花费1300多万元合法购买了上述房产,并依据拍卖文书、房产买卖协议书申请办理了唯一的房屋产权证,但上述房产至今被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朋四方物业”)非法占有并进行使用。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郭忠雄等人的合法权益为何无法得到保障?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思明法院的一份判决书

    记者了解到,双方纠纷房产所在地——兴鸿广场写字楼于2001年期间,由开发商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厦门建兴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投建。

    2003年,鸿宇公司、建兴公司与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兴鸿广场写字楼的在建工程抵押予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无法按期还清银行的贷款,2006年期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将债权以及相应的抵押权共同转让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后因鸿宇公司、建兴公司一直无法清偿相关欠款,2009年4月20日,信达公司申请查封了上述房产。

    2010年10月9日,信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商人张学文。在张学文的申请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安法院执行司法拍卖程序。

    2014年初,郭忠雄从永安法院组织的拍卖会上,依法拍得上述房产。

    然而,等他们想处理房产时,却发现这里被友朋四方物业非法占有。

    原来, 2006年8月31日,友朋四方物业曾与鸿宇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并付了100万的定金。双方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为物业公司办理产权登记与过户手续。

    由于鸿宇公司一直未能办理兴鸿广场写字楼6层产权登记及过户至友朋四方物业名下,2011年10月,友朋四方物业一纸诉状将鸿宇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12月20日,厦门思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真实有效,判定鸿宇公司应为友朋四方物业办理产权与过户。

    就是思明法院这份编号为“(2011)思民初字第11578号”的民事判决书,成为友朋四方物业侵占房产的挡箭牌。

    “这是思明法院在没有了解到房产已被抵押查封而造成的错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就此事专门发文纠正。”郭忠雄却告诉记者,思明法院这份错误判决已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