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报:晋江市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27.11.2015  17:46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民政局联合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制定出台《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保险对象为:晋江辖区内事实入住老人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敬老院、护理院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可参照实施投保。保费标准为:养老机构有入住老人的,保险费每人每年180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无入住老人的,保险费按每个场所每年3000元逐年缴纳。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及限额标准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12万元,其中,伤残的按比例赔付;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每人1.5万元;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每人每天50元,最高180天;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15万元。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保费来源,2015年11月起,养老机构入住对象为政府救助供养对象(含低保、五保、“三无”、优抚、“五老”等)的保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养老机构入住的其他老人,保费由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专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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