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03.07.2014  16:18

      莆田市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完善利益导向新机制,6月份,由市政府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莆政办[2014]77号),自今年6月1日起,将全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纳入或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照同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对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助年限控制在15年之内;补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而又未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待遇直接按月发放养老金,切实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养老保障,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和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真心实意地为失独家庭办实事、办好事。 (陈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