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被讹”案和解是另一种圆满

17.09.2018  17:10

  近日,“小伙见义勇扶老人反被讹,真相大白后欲起诉老人”一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扶人小伙起诉摔倒者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最后,双方已在庭前调解中达成和解,扶人小伙接受摔倒者方口头道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将登报道歉所需的5000元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9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引发舆论关注的扶人被讹事件最终选择了和解,对于这种结果,一些人可能会感到失望,因为在他们看来,扶人者应该坚持到底,让讹诈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这样才大快人心,符合公众期望。

  殊不知,这是一种情绪化的体现,也是对扶人者的一种道德绑架。事实上,选择和解不仅没有让法治的力量打折扣,还凸显出法治的积极性,可以视为是另一种圆满结局。

  首先,虽然双方和解,但是这种进入司法程序的和解,却不同于一般的和解,而是具有法制意义上的结果。调解是司法的一项内容和功能,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司法调解来减轻双方维权成本,消除社会矛盾纠纷,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因此,很多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都会主张庭前调解。此次事件也是这样,这种庭前调解是一种司法程序,与一般的事故发生后,警方的劝和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更多是基于道德等方面的考虑,后者则是通过司法程序后的结果,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其次,扶人却被讹诈,让扶人者“蒙冤”,也严重违背着社会道德,挑战着价值底线,令人气愤,这也是导致舆论汹涌的主要原因。但是舆论只是一种旁观者的情绪表达,并不能决定当事人的选择。也就是说,选择和解与否是被讹诈者的权利,公众不能用失望来表达情绪,对被讹诈者实施道德绑架,一味地要求他“死磕到底”。要知道,有时候,死磕是对道德的维护,和解也是。何况,得饶人处且饶人,实在没有必要穷追猛打,可以说,和解既符合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制属性。

  因此,应该尊重被讹诈的选择,理性地看待这种结果,继续保持对社会道德的信任,而不是悲观失望,对被讹诈者进行指责和绑架。

  再者,即便最终和解,讹诈者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不仅付出了5000元的道歉费,也最终低头认错道歉,可以说,这是一个圆满的结果。维权的诉求基本达到,讹诈者已经低头认错,因此,并不会削减法治威严,不会减弱其样本价值,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去评价,看到其中蕴含的积极和美好。

  只是,这种和解是通过法律途径达到的结果,虽然结果让人欣慰,但是被讹诈者还是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指望个体去努力争取,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制,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就可以通过法制来解决。通过法制来保护好人利益,为被讹诈者撑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呵护善行义举。(安溪县文明办 曹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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