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引发山火 被告人因失火罪获刑五年十个月
该案为建国以来周宁发生的最大面积森林失火案 周宁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受灾地公开审理宣判
2015-6-3 8:13:59 宁德网 夏岩缘
4月5日的火灾现场。(资料图)
周宁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受灾地公开审理宣判此案。
宁德网消息 (记者 夏岩缘) 今年清明节,周宁一位七旬老人在扫墓时引发森林大火,过火面积达5397.8亩,当地动用300余人力、经7小时才将大火扑灭。4月7日,宁德晚报曾对此事进行报道。6月2日,记者从周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森林失火案已于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及宣判,被告人郑某以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老人扫墓点燃杂草引发山火
据了解,4月5日,被告人郑某携带锄头、簸箕、打火机等工具前往周宁县浦源镇东升村“高后垅”山场下方的墓地扫墓。之后,被告人郑某用锄头清除墓地附近的杂草,并将杂草堆积在墓坪上。当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料因风大,火势蔓延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当天森林火灾共造成过火面积5397.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928.5亩、未成林造林地377.1亩、疏林地45.8亩,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94814元。
据悉,此次森林火灾是建国以来周宁县森林失火面积最大的一次火灾,山上大部分树木以及牲畜被烧毁、烤焦,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引入巡回法庭在受灾地审理
因该案特殊性,并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周宁法院成立巡回法庭到受灾当地进行公开审理、宣判。审理过程中,村里许多村民进行旁听,森林公安以及特警人员全程护送,并且维持现场秩序。
经过庭审,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郑某在现场积极参与灭火,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时即承认火灾系因其扫墓引起,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取得部分受害村民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鉴于该次森林失火的严重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使用周宁方言进行审理,在当庭宣判的同时也积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达到较好的以案释法说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