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须谨慎 连带偿还不留情

15.12.2015  21:02
  债务人无力还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暂缓执行,若债务人仍不还款,则保证人也须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泉州泉港法院执结了这样一起债权纠纷案件。

  郑某与郭某原是朋友。2013年11月,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4.5万元。后经多次催讨,郭某均未偿还借款,郑某无奈于2015年7月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郑某同意郭某自2015年9月至11月分三次各偿还郑某1.5万元。郑某本来以为达成调解就能顺利拿到这笔借款,没想到郭某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28日,郑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泉港法院执行过程中,郭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力还款。因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0月14日,泉港法院拟决定对郭某司法拘留。一听到自己要身陷囹圄,郭某急忙表示可以找自己的朋友陈某来为自己提供担保。陈某到场后,大方地表示愿意为郭某提供担保。承办法官反复向陈某释明为他人担保存在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陈某仍然表示同意担保并签下了保证书。郑某表示既然有陈某提供担保,便要求法院暂不拘留郭某。于是郑某、郭某和陈某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某同意让郭某延缓一个月分期还款,即自2015年10月至12月分三次各偿还郑某1.5万元,由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个月期限届满后,郭某“只打雷不下雨”,并未如之前答应的按照协议还款。承办法官联系担保人陈某,一开始陈某还表示自己会多催促郭某还款。后来,陈某却向法官表示自己也没能力履行:“要是执行我,大不了我把银行里的钱取走跑路好了。”承办法官听到陈某这么说,就知道这个案件有戏了,于是马上裁定执行担保人陈某的财产,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

  这下陈某着急了,急忙联系法官,称协议虽然没能履行完毕,但他已经替郭某先垫付了第一期的部分款项共10000元给郑某,况且分期还款的最终期限也还没到,不应该冻结他的银行账户。承办法官向陈某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中写明,如果被执行人郭某未能履行协议,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郭某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协议内容,本案自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而陈某为郭某提供了担保,法院就可以执行陈某的财产。陈某表示自己银行账户内的钱有急用,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尽快对其银行账户解冻。最终,经过三方协商,陈某代替郭某向郑某偿还了剩下的全部款项,本案顺利结案,法官也告知陈某有向郭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很多担保人以为担保只是走走形式,当他们在担保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殊不知“担保人”这三个字背后是巨大的责任风险。法官在此提醒,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碍于情面盲目提供担保,到头来不仅搭上自己的金钱,还损害了信誉。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