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租客欠巨额租金 法院判令租赁合同无效

27.06.2015  12:53

  福州新闻网6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吴康乐 通讯员 金田 郑晨辉) 周某与位于长乐空港的某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后因周某未按约缴费,该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费用。近日,长乐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判断,公司所出租的场地及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租客(周某)仍应参照约定支付占用费。

  2011年,周某与位于长乐空港的某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公司将其位于生活区商业街的店面、店面后仓库以及生活区的五间房屋出租给周某用于餐饮经营、居住等,租赁期分别至2015年8月和2014年8月,双方还约定了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支付等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履行后,周某向公司缴纳店面及店面后仓库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至2012年10月,水电费缴交至2013年3月;五间房屋租金缴交至2014年5月,水电费缴交至2013年9月。因周某未按约缴费,公司于2014年8月切断了上述租赁店面和房屋的电源,后租赁店面停业,房屋亦无住人。

  公司于2014年10月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腾空并归还租赁房屋,参照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发生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55万余元;参照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标准赔偿拖欠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利息损失共计63万余元。

  原来,该公司出租给周某使用的店面及店面后仓库和五间房屋所在建筑,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

  法院认为,该案公司出租的店面及店面后仓库和五间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可认定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则进行处理。

  因此,周某应当返还依无效租赁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其占有的租赁房屋和占有房屋期间所获取的可参照租金标准计算的占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