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项目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07.12.2015  17:55

 

 

 

 

榕房函[2015]6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项目工地

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征收部门、各征收实施单位:

2014年12月下旬,《海峡都市报》对我市拆除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国内一些主流媒体网站也进行了转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随后,省住建厅专门约谈了相关单位负责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并对下一步我市房屋征收项目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项目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凡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拆除施工委托方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拆除施工现场负有检查、督促的责任,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进行拆除作业,并签署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拆除委托合同要明确扬尘防治的责任和要求,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条款和施工技术规范,并签订环保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拆除委托合同签订后,应依照规定报相关部门。

二、要采取多种方式确保房屋征收项目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规范有序。 凡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拆除施工委托方的,征收实施单位要督促拆除单位进行规范施工、环保施工,严格按照省、市建设部门明确的施工扬尘整治措施做好工地的防尘、压尘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几点:1、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标志。2、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3、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向市环保局租借雾炮车降尘。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4、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5、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应当经过核准,清运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清运车辆应当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三、要加大巡查力度。 对于已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作业的工地,委托方要对拆除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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