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房东拒还押金 承租人诉请获法院支持
14.03.2016 12:14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郭晓玲) 随着城市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房屋租赁在城市住房消费市场有着很大需求。但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押金问题却往往容易引发纠纷。近日,蕉城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押金返还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来2013年11月26日,租客小林与房东老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老王将其坐落于东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小林,租赁期限为一年。小林每季度一次付租金并给付押金11400元。租期满后,老王退还小林押金。
合同签订后,小林按约定交付了押金并支付了租金。租期满后,小林找房东老王要求退还押金,却遭到拒绝,无奈下,小林只好请法院依法判决老王返还押金11400元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老王辩称自己的房屋遭到小林损坏,遂请求法院扣留押金,待房屋修缮完毕后多还少补。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小林与老王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老王拒退还小林押金,小林请求老王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而老王主张小林赔偿其房屋遭受的损失,因未提起反诉,赔偿请求也没有具体金额,故对其扣留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老王返还小林押金114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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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2016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