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

02.08.2014  18:37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此外,计划生育手术也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急诊或抢救的,可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医。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根据《意见》,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潘园园 王景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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