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认真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26.01.2016  10:41

  1.自2016年起,对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加强对环检机构检测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等现象。3.严格按照公安部六年免上线检测车辆的要求做好我市环保标志核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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