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值得提倡

27.02.2018  00:35

  昨天下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建立了慈善捐赠红黑名单,这意味着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2月25日《北京青年报》)

  从备忘录的内容来看,不仅包含了共享红黑名单,而且还明确了两类激励对象和五类惩戒对象以及相关激励和惩戒措施,备忘录的签署将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通过慈善组织实现捐赠财产的公开透明,将慈善捐赠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引导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守诚信、讲自律,在全社会营造“合法、自愿、诚信”的慈善理念。

  签署备忘录固然是好事,但是这只是迈出第一步,想要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同时进行,不断落实落细,从而形成威慑力。

  其一,要尽快建立起全国联网的慈善信用体系。社会要确保良性运行,离不开个体对诚信的约束,更离不开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当前社会诚信意识淡薄、恶性失信事件频发,而建立起全国联网的慈善信用体系,将从制度上有力助推诚信建设。有了失信记录联网公示的震慑,公民的诚信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将明显提升。

  其二,要定期发布“诚信红黑榜”。由质监、工商、药监、物价、卫生等职能、权威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定期发布榜单,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只有将道德的伦理规范与制度的刚性约束结合起来,以制度之力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才能构建一个诚信社会,建设诚信中国。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当前屡屡发生的社会失信事件,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党的十八大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建设者的姿态参与到诚信社会的建设之中。

  社会诚信建设,也不仅仅是社会诚信教育、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备的问题,更是制度挺立而具有权威和实效的问题。制度不管用,缺乏权威,制定再多、再健全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制度有信用,人有信念和信仰,社会充满信任,诚信的社会才能到来。(台江区委文明办 清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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