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融情于法推动涉房地产纠纷立案审理

27.05.2021  15:42

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漳港法庭主动审查涉房地产纠纷业委会起诉资格,为业主完善起诉授权材料提供便利,顺利推动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以融情于法的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彰显司法为民宗旨。

2019年5月至7月间,位于长乐区漳港街道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以小区规划未按图纸施工、燃气管道未接通城市管道导致住户无法使用为由,将开发商起诉至长乐法院。

原一审认为该业委会未能提交有效的业主授权委托材料且缺乏证据佐证获得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授权,遂作出裁定,驳回起诉。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作出裁定,指令长乐法院审理。重新立案审理后,漳港法庭法官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经法官释法说理,业委会撤回起诉。

2020年7月,业委会再次起诉。开发商抗辩称,业委会在起诉时提交的授权材料中大量业主的签名系伪造,并非本人签名;且大量签名的受托人未得到业主授权,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干警多次前往该小区调查有关情况。经核实,授权材料中合计签名159户,其中72户系亲属代签,且存在一定数量的业主签名与业委会起诉时提交的签名明显不一致的情况。

今年1月11日,新业主委员会成员接受法官询问时称,新业委会已经成立,但原业委会不肯与新业委会进行工作交接;且实际居住在该小区内的业主都未达半数,授权材料无法获得半数以上的业主签名。当天,新业委会未能向法庭提供备案表等身份证明材料。今年2月,法院再次作出裁定,驳回业委会起诉。

鉴于上述两案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案件一直未能顺利进入审理阶段。为避免双方在此问题上继续纠缠不休,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促进案结事了,今年3月,漳港法庭主动制作相应的授权材料,并经由业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小区业主,同意授权业委会代表向开发商索赔的业主前往法庭,并在委托授权书上签名捺印。

4月中旬,超过半数以上业主在授权材料上签名,法庭对该案主体资格审查完毕。目前,该案顺利立案并进入审理阶段。

法官释法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时,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是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根据《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物业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业委会代表业主向开发商索赔,即属于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事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