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法院:老板恶意欠薪跑路 依法判负刑责

07.08.2014  10:04
  本报讯 经营6年的公司一朝倒闭,老板林某拖欠员工工资24万余元,跑路当起“老赖”。一年后,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林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厦门市首例“欠薪入刑”案件。

  2006年10月,林某成立箱包制作公司。2012年11月初,曾经有七八十名员工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负债累累,并拖欠了31名员工2至5个月不等的薪资,总金额超过24万元。林某害怕公司员工及债主追款,决定跑路,跑路之前还与妻子离了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企图就此推卸责任。

  2012年年底,员工向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裁决,林某应一次性向31名员工支付所欠工资。2013年1月25日,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林某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并于次日留置送达,同时将该指令书张贴在林某的经营场所,但林某还是没有出现。人社局随后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四处查找未发现林某的行踪,于2013年底在网上展开追逃。

  2014年4月3日,林某到银行办理业务,当场被民警抓获。据其交代,其事发后一直不敢回家,四处躲避,居无定所。今年春节起,其躲到鼓浪屿,在一家餐厅打零工度日。到案之初,林某声称自己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直到检方提起公诉前,即今年4月9日,他才一次性将拖欠的工资转账至思明区法院的执行账户内。之后,思明区法院执行局向31名公司员工足额发放了“迟到”的工资款。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